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是根据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视同销售的账务及税务怎么处理?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关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很简单,通常都是按照近期同类的货物销售的价格来进行确定的.当然也有其他的确定途径,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对视同销售相关的问题加以讲解.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