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税款抵税有期限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就是说企业多缴所得税不办理退税没有规定期限没收,当年多交明年抵缴,明年又出现多缴就后年可抵缴,后年又出现多缴下年度也可抵缴.
多缴税款可否抵以后税款?
会计处理方法
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后,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用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缴总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抵缴应纳税款
为减少流程,多缴税款一般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
若多交了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即多缴税款可以抵缴以后年度税款,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第16行预缴时抵减,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将抵减额填在主表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多缴,误缴税款怎么办?
1、多缴税款可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填报《退税(抵缴)申请审批确认书》,经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即予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办理的退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填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2、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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