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未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都需要个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如果企业取得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而言,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根据其资本公积的来源不同,所缴纳的所得税额也不同: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只有当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来源于股票发行溢价时才不需要纳税(注释1),其他来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包括从股份改制前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均需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注释2).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注释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释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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