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章显示旧税号可以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因此,三证合一纳税人,加盖旧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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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发票专用章还能用吗?
三证合一后,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
若是同时到税局办理了税号变更,那么旧的税号的发票专用章不可以用了,需要重新刻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章和税号不一致还能用吗?
一、如果税务人员要求的宽松一些的话可以使用的,因为税号对应的是开票单位的税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因此,发票领购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与其名称、税务登记证号一致的发票专用章。
如取得发票领购单位名称与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建议来信人持发票原件到地税部门进行发票鉴定,再进一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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