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包工程预提费用的财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为贯彻该文件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对预提出包工程费发布了具体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苏国税发〔2009〕79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上述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待摊费用是资产类,预提费用是负债类.
先付款后摊销的属于待摊费用,先计提后缴纳的是预提费用.
例如每月房租1000元,每年12000元.
年初预付房租就做
借:待摊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待摊费用1000
如果房屋是后付房租,也就是年末付房租是
每月先计提
借:管理费用1000
贷:预提费用1000
年末付款时
借:预提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新会计制度没有这两个科目了.
以上就是出包工程预提费用的财务处理的全部解答了,先计提后缴纳的是预提费用.看完上文你学会了吗?按照小编整理的步骤进行处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