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物流运费无法取得发票如何报销
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在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可以让对方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也可以让对方出具收款凭证,而不需要发票.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举例: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搬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如张三),身份证号(如1102301xxxxx),支付项目(如搬家服务费),金额(如499元).
相关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此类情况做了明确解释,今后再遇到这些情况,可由对方开出收据,一样可以税前列支,不影响报销.
具体规定如下:《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在《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免除代开发票的负担,促进业务发展.此外,相关企业也将大大减轻办税负担.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在《办法》第九条中有相应规定,即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的零星开支没有发票怎么做帐?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不断为企业支出的款项无法取得发票的入账问题感到苦恼.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如租赁个人房产,支付房租时无法取得发票;餐饮企业直接从农民手中或菜市场购买的蔬菜无法取得发票;建造固定资产时,雇佣的农民工的劳务费无法取得发票等等.
在工作中,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发票才是会计处理的唯一原始凭证,有的拿别的发票来冲抵此项无发票的费用;也有的直接将费用计提后,不做支付处理;甚至有些财务人员只要没有发票就不做账务处理.这些处理方式,都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
1、无论发票开具的内容是什么,也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按实际的经济业务入账.
凡是学过财务知识的财务人员,在刚接触财务会计课程,首先都会学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内容,这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其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有无取得的发票是法律形式,不是经济实质,因此发生了什么样的经济业务,就应做什么样的会计处理.
"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从这项原则要求来看,也是要求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交易来进行会计处理.
反之,如果企业发生了相关的经济业务,不做财务处理,首先企业实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账与账不相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账实不符;其次企业的财务报告不真实,使企业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能正确的反映在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决策.
2、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多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如果发生的相关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列入成本费用或资产时,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也就是说很难在税前扣除.如企业建造厂房,雇佣农民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务费很难取得发票,在账务处理,该劳务费应作为该厂房原值的一部分,应按其原值计提折旧.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税收确认的原值中应扣减这一部分,同时税收确认的折旧也是以扣除值后的金额计算的.二者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学堂小编关于零星物流运费无法取得发票如何报销的问题就讲述完毕了,小编建议企业在发生的相关支出,对方无法开具发票时,请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样即便于企业进行账务处理,也能税前扣除.如果对方不愿意去税务机关代开,企业可以自行去税务机关开具,同时代缴各项税费,向对方支付费用将代缴税费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