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查看员工的附加专项扣除信息
企业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之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简单来说,我们缴纳的个税的时候,计算时是需要先扣除掉"五险一金"与个税起征点的,而现在还新增加了一个扣除项目,就是我们说的专项附加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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