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答:1、免征增值税项目
是指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不得开具专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殊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2)、免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免税时,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享受免税的产品或服务,开具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零。
此类收入做会计分录时,无需计提增值税。但小微企业例外,因为要先核算了,到季末才知道能否享受免征。
(3)需要分开核算
对于同时从事应税和免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准确划分的,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式进行计算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外)。
2、所得税免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征减征增值税税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