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的税额需要计提吗

2019-12-20 11:0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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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那加计抵减的税额需要计提吗?

加计抵减的税额需要计提吗

平时不需要做计提分录,只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且发生抵减税额时,做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这个就是加计抵减的金额】

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出台的目标,是进一步降抵上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政策相当好,但关于会计处理一直没有明确哈!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出台了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全文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何理解这个政策?大白菜会计学堂简单举例如下:

案例一、某企业未抵减前销项税额38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未抵减前应纳税额8000元

1、企业应先确认当月未抵减前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元;

2、企业实际可以抵减当期进项税30000元*10%=3000元后,实际缴纳5000元即可,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000元

贷:银行存款5000元[注:如抵减后应纳税金为0,则这一行分录不做]

其他收益3000元(实际抵减金额)

案例二: 某企业未抵减前销项税额33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未抵减前应纳税额3000元

1、企业应先确认当月未抵减前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元;

2、企业实际可以抵减当期进项税30000元*10%=3000元后,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元

贷: 其他收益3000元(实际抵减金额)

加计抵减的税额需要计提吗

案例三: 某企业未抵减前销项税额32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未抵减前应纳税额2000元

1、企业应先确认当月未抵减前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元;

2、企业可以计算抵减的当期进项税30000元*10%=3000元后,实际可以抵减最多2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剩余抵减金额转入以后月份使用.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元

贷: 其他收益2000元(实际抵减金额)

这样,会计处理看起来很清晰了,但其实小编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存在瑕疵的.第一,39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这样的会计处理不可能反应出这个过程,但这对纳税人会计处理有便利之处,暂且放下不提;第二,解读规定,实际抵减的税金计入其他收益,那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何处理?第三,也是最大的一个问题,这样处理以后,企业"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科目余额不再与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金金额一致,实为遗憾.

比如 第一个案例的主表填报如下,报表第19行应纳税额抵减后为5000元,

可我们做的账务处理如下,体现出的未交增值税余额是8000元,并非实际应纳税额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元;

再来看第二个案例更加明显,报表第19行应纳税额抵减后为0元,

可我们做的账务处理如下,体现出的未交增值税余额是3000元,并非实际应纳税额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元.

因此,小编提出的建议,最好是加设一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科目,发生上述案例一可抵减3000元进项税时确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3000元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准则的企业使用) 3000元;

然后在结转当月应交增值税时即可按实际应纳税额5000元处理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元;

而案例二和三是直接确认可抵减2000元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元,不必再结转至未交增值税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3000元/2000元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准则的企业使用) 3000元/2000元.

加计抵减的税额需要计提吗?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平时不需要做计提分录,只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且发生抵减税额时,做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这个就是加计抵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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