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申报附加税可以不申报吗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但实际业务中,企业只要有税费种认定信息就需要申报哦!明确了这个问题之后,又有会计发问了:
有申报逾期才会有罚款,小编在向12366咨询的时候,发现这种情形下各地的申报情况还有所不同.有的地区在增值税零申报之后会自动进行附加税费的申报(可以说就是政策所规定的"免于零申报");而有的地区则还是需要纳税人进行手动零申报.部分地区参考如下:
自动零申报倒是没有逾期罚款的烦恼了,那么手动申报的地区,如果逾期申报会涉及罚款吗?
同样的,各地实际执行也不尽相同.比如深圳、四川等地区,逾期申报需要根据征管法的要求缴纳罚款;但新疆、广东等地区,是不涉及罚款问题的.(注:上述内容为各地12366的回复口径)
细心的会计估计发现了:深圳地区不是自动申报吗?怎么还会出现逾期被罚款的情况?
其实,深圳虽然有自动申报的情形,但是企业可能会作废申报成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作废后没有再申报,会导致逾期,也是有罚款的(至于人家为什么作废后还不申报,这个问题很超纲).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及时申报报表,除了可能涉及罚款还会影响纳税信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分.关于信用扣分税局也不是说说而已.
提示:
1、增值税零申报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自动申报的地区建议增值税申报之后可以在申报实时查询看一下有没有附加税申报记录比较稳妥.
2、文件中规定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并没有免于零申报,还是需要正常申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例1:
A软件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缴纳增值税,2019年9月取得销售额(含税)50万元,当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票面注明的税额为2.6万元.当月除雇员工资外无其他开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此时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50÷1.13×0.13-2.6=3.15(万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3.15×(7%+3%)=0.32(万元)
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3.15-50÷1.13×3%=1.82(万元)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
2019年10月以后的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2:
A房地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2019年3月底无留抵税额.2019年4月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此后每个月均取得进项且无销售额,A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未因偷税被处罚,也不涉及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2019年9月底,留抵税额为5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进项,5万元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此时A企业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50÷55×60%=30(万元)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但在10月及后续所属期申报税款时,可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30万元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据.
增值税零申报附加税可以不申报吗?会计学堂小编最后提醒大家文件中规定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并没有免于零申报,还是需要正常申报的,想要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