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1、适用范围:货物增值税和应税服务(营改增)
2、关于认证、抵扣
(1)、A、B、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信用A、B、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勾选期限是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前。
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但扫描认证的截止期限仍然是本月的最后一天。
注意:仍可以根据税负要求,只选部分进项发票,不是必须全选。
(2)、D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抵扣: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即不要自行计算税额)。
(3)、汇总开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凡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4)、逾期未认证抵扣,还有补救措施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