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费财政部监制能税前抵扣吗
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的财政监制的通行费收据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政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的区别.主要看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上监制章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中央或***省市 财政部监制"的字样;
--增值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省市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
--营业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省市 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字样.
1.政策期限
【提醒】虽政策分为两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和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的发票,还可以在8月及以后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可抵扣凭证
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1)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说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2)发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可以凭取得营业税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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