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从税法规定上来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得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是购入、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实物投资、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没有规定可以抵扣.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毫无疑问,通过购入、自制、接受投资、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自有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入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在会计上"视同自有",作固定资产增加处理.此类资产现行税法没有可以规定进项税额抵扣.
从增值税立法精神上来看,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来说,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而融资方作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受益方,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费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的,这与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不符合购人资产的会计要件.
所以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属于融资租赁的汽车租赁行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尽管其向供货人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了增值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自身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人无法按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