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民营医院应承担哪些税收
1、增值税税,收入为计税基数,税率5%,但医疗服务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税.
2、附加税,主要是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有的地区没有此税),计税基数为增值税.
3、其他税种,如印花税,按账册贴花,普通账册每本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4、所得税,税率25%,财政拨款、捐赠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可以不纳所得税,计税基数为利润和不能税前扣除项.
医院增值税免税收入怎么做账
答: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
1.价税分离记账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开发票和记账?
答:1、增值税免税收入,就是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免税货物(劳务),那么开出来的发票就是不含税金额.如果开具网络发票或手工发票,直接开免税金额就可以了.
2、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税政策
2008年修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修订前为第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将医疗机构做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
(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开始出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对待.不过,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结构",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并对医疗服务做出界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往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判断,42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2006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0]42号文件的审查意见》(财税〔2006〕4号)对福建省财政厅和地税局的批复中表达了两层意思:一、《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改.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因此,财税〔2000〕42号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是合法有效的.
笔者认为,该批复的理解存在歧义.国办发[2000]16号的表述是"照章纳税",但"照章纳税"未必等于一定纳税.
(三)201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中明确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即便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免征营业税,并未附加其他条件.
吊诡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该《意见》的制定部门包括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唯独不见国家税务总局的身影.也就是说:国务院从来没有说过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免营业税,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说的,而且42号文已经失效.
(四)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免征营业税",也未区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的问题小编就讲完了,营改增后,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待遇方面,并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概念.不过,在国办的文件中,仍然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分,原因在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差别待遇,与增值税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