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可以认证吗

2020-02-06 11: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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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经常要处理的一种发票,那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可以认证吗?企业收取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人等栏目为空白的现象,但是不影响国税官网上的自动认证通过.税务局有理由让企业不认证上述信息不全的进项税或者要求转出已经认证的进项税?

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可以认证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是对发票所列数据的确认、证明,并不是说通过了认证就可以进项税抵扣,有些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抵扣项目的或取得未按规定填写的,虽然经过认证,也不能进行抵扣.贵公司收到填写项目不全的专用发票,属于开票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存在不让作进项税抵扣的风险.

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可以认证吗

增值税发票填写不全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问: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金额、税额,这样的发票是否符合填开规定并可以作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就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其普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影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也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因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文主要讲述了增值税专票销售方信息不全可以认证吗以及增值税发票填写不全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这两大问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是对发票所列数据的确认、证明,并不是说通过了认证就可以进项税抵扣,大家在操作过程中可以参照会计学堂小编上文的具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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