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费需扣员工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的,因此该部分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网谈,有网友向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提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有人提问,企业为员工统一组织的体检,由企业统一和体检机构进行结算,到底要不要视为员工的所得,为其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出的职工旅游费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理解,带有拓展训练性质的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该文件明确了向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且赠送礼品与产品销售无直接关系,应按 “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文会计学堂小编主要给大家讲解了员工旅游费需扣员工个税吗、企业支出的职工旅游费个人所得税处理等问题,对于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果企业是按车费、餐费、住宿费、服务费等项目整体打包和旅行社结算的情况下,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人头和旅行社进行结算的话,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