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计提的坏账准备所得税是否可以少交?
答:因为税法对计提坏账不认可,只有实际发生时才认可,所以计提而没有发生的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发生当期才可以扣除,所以计提不会少交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了抵扣暂时性差异
坏账准备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处理需到税务局备案吗?
不需要到税务局务案,但扣除的范围限定在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现行税法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关于坏账计提的坏账准备所得税是否可以少交的问题,以上已经做了详细解答.税法对计提坏账不认可,只有实际发生时才认可,所以计提不会少交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了抵扣暂时性差异.大家知道了吧?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资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