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退税怎么做分录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款,冲减产品销售成本,也不构成企业的收入.但是,其实质是变相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聘用残疾人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免税?
聘用残疾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等退税政策,该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同时相应的费用、折旧等也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否则,应在收到当年,作为应税收入纳入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且在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中都没有提到福利企业可以过渡.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此文件没在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中,但是此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这说明财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是有所考虑的,所以应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退税怎么做分录?总体上来说,通过对上文资料的学习,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都是可以通过应收补贴款的科目来核算,因为是增值税退税的税款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收益,所以不征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大家对于增值税的退税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