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规则是什么?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总体上来说,关于自产自用的计税办法相信大家通过上文资料后应该都已经了解清楚了.其实企业自产自用的商品的纳税计算一般都是按照同类销售品或者其组成产品的价格进行计税的.更多讲述商品计税办法的都在会计学堂网上,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搜索资料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