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往来款过大怎么处理
第一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导致的往来款项
关联公司之间由于经营需要或者其他需要,内部资金常常频繁调拨,每一次转移资金都涉及到双方相互挂账,转出方计入其他应收款,转入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都是简单挂账后续正常归还当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是下列情况:
A--B--C--D--E--A
A公司将资金转入B,B转入C,C转入D,D转入E,E最终转回A.从整体角度看,这笔资金已经还原,但由于涉及多个主体,五家公司相关往来未能消除,会一直挂在账上,加之实务中可能出现的资金调拨每笔数额并不一定相符,导致情况更为复杂.
这种往来的消除有三种解决方案:
1、从长效机制来看,最好的办法是设立资金池,比如以集团公司某账户为资金池账户,所有富余资金都按照时点转入资金池,所有需要资金的企业都从资金池账户调拨资金,自然避免了多头挂账和重复挂账情况;
2、如果能够筹集资金,按照原来的打款渠道重新反向消除即可.但实务中需要准备资金,而且较为麻烦;
3、五家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将各自挂账重新整合,最终消除.
第二类,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
这一类往来通常放在预付账款科目,也有可能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具体根据形成原因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业务真实合法,因为纠纷对方公司暂未提供发票
实务中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续钱暂不支付,对方也暂未提供发票.如果是真实合法支出,建议年末正常从往来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正常扣除,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
2、业务真实合法,由于特殊原因对方公司已失联或注销
某些情况下,虽然是真实业务,但相关成本费用支付后一直未能拿到发票,对方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失联或者注销,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还是应当正常计入对应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款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财税〔2019〕20号文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且2019年2月2日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溯及既往,在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
关联公司往来款过大怎么处理?会计学堂小编分关联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导致的往来款项、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这两种往来款情况为大家分析好了解决方案,大家如果看完本文内容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财务知识可以继续关注本网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