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附加税还做营业外收入吗
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一、第一种、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所以,在实现销售后,做: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二、第二种: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一)在实现销售后,做: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免税后: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我认为第二种更符合规定.
教育费附加免征还需要计提吗?
可以不提,像增值税在做收入时核算出增值税,这个在月末或季末确认未超过限额不交税时,可以将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而教育附加费在月末或季末一次计提,在知道不交情况下,不需要计提的,也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
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免交附加税还做营业外收入吗?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应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但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零,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大家现在都清楚了吧,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日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