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若收回原发票开具了红字并按正确金额的蓝字发票的,需正确开具的把蓝字发票联给对方.
若开错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开具负数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处理即可.这类情况,开具红字发票不需要申请,但应注意:如果是开票有误的,应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是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发票需注明作废,开票软件内也许同步注明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错开发票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效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买家需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且销售方需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卖家需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且销售方需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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