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发票不用纳税人识别号?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其实这句话主要约束的是受票方,你受票方企业索取普票,必须向开票方提供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你不提供税号,最后遭殃的不是人家开票方,而是你受票方企业,因为你的过错过失,导致你取得的发票不合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总的来说,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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