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资料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完税凭证.
(3)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4)个体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表单说明
1.本证明供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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