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减值准备允许转回吗
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
企业哪些项目可以使用其他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因此,该准则中的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只是针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资产.
金融工具减值准备允许转回吗?综合以上所述,其实针对企业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只要符合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此损失准备的部分是可以转回处理的,如果你们对于上文小编老师讲解的资料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来本网站搜索相关资料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