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原来的生产型的增值税转为消费性的增殖税,原则上购买固定资产的取得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但是也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比如营业税的纳税人购买设备是不可以抵扣.比如购买的设备用于构成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条例只规定了不可以抵扣的项目.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不能抵扣的项目.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该文专门对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和限制,因此,一般来说,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只要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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