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什么时候转回

2020-05-11 08:4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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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大众能了解的非常有限,但是作为会计人员却是必须要对其进行了解且熟知,因为我们可能会需要对一些房地产的相关账务进行处理,比如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什么时候转回?不清楚的同学请跟我们会计学堂小编一起来看看下文.

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什么时候转回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比例冲减转回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转回为固定资产时,由于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口径,等于说你每月的折旧费用多提了,就相当于是之前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个转回.等资产折旧提完了,递延所得税负债也正好转完.

举个简单例子,原来自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变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600万,再转回时公允价值1000万,这样就产生了100万的资本公积和400万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再转回自用资产时入账价值=转回时的公允价值=1000万

然后每个月提折旧(假设10年折旧,无残值)

借:属折旧费用 100

贷:累计折旧 100

同时,按比例结转资本公积100W和公允价值损益400W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

资本公积7.5

贷:折旧费用 10

所得税费用 10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为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

在出售时,应纳所得税=本期应纳税额+递延所得税

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什么时候转回

本期应纳税额=售价*使用所得税税率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公允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因为税法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只认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在税法中不认其公允价值,成本法下,计税会计没有差异,但是转了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报表反应的也是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还是按照成本模式的,两者之间差异不就出来了所以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需要把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版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即不可逆转.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权收入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

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什么时候转回?通过上文的阐述相信你已经知道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是需要一个程序的,首先需要同比例冲减转回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等资产折旧计提完了,负债也就转回来了,具体的内容详见上文.还有更多与之相关的会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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