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税务的非税收入有哪些
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专员办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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