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允许列支的捐赠比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注:
例如王某上个月出版诗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贵州贫困山区.则捐赠的扣除限额=40000元×(1-20%)×30%=9600元,大于实际捐赠额6000元,因此,实际捐赠额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对王某的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元×(1-20%)-6000元]×20%×(1-30%)=3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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