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闲置资金理财的账务处理
需要综合理财产品的条款、银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投资标的的风险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报酬特征,确定其实质上能否作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地,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的风险和报酬特征实质上相同:
1、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只可投资于保本、固定收益型的金融工具,例如不附有转换权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并对所投资的债券品种及其在投资组合中的构成比例有明确约定;
2、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约定取得这些债券投资只能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并且持有至到期,不能通过交易所市场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即不获取市场差价收益和承担市价变动风险;
3、银行采用按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方式.
这样,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银行的管理费收入也就固定了,相应地,银行将扣除管理费以后的利息收益全额付给理财产品认购人.
视同于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债时,可以根据管理层意图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型产品,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其公允价值可以根据期末的投资组合中每一项证券的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摘自会计视野论坛).
企业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能否作为股息、红利收益免征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
综上述,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应归类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公司闲置资金理财的账务处理我们从上文的解析中可以得知,对于理财的一些费用是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为在投资的产品以及获益的方式上都有区别,比如债券投资和一些固定收益产品,它们的处理也不同,具体的操作参照会计学堂小编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