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缴退税规则有哪些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六万但交过税的,如发年终奖的月份;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但预缴税时没有扣除的;
因年中就业、退职、部分月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的;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费率高于综合年适用所得税的;
预缴税的时候,有该享受的优惠没享受的;
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的时候没有办理的.
由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这部分纳税人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查账征收,一般都聘请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这和原个税法下基本是一致的,变化不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以由本人进行汇算清缴(或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办理),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汇算清缴.
这一点是新个税法变化比较大的地方,2019年1月1日后,凡认定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个人所得税汇缴退税规则有哪些?大家只要符合上文中的六个情况之一的就可以办理退税,这个问题关乎自身的实际利益,因此大家在处理时,是要掌握一些个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大家如果看完本文内容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财务知识可以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