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手写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怎么看?
答: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具体规定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该公告还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综上:营改增后,手写发票已被取消,在开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识别号,其他普通发票凡是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位置的都需要填写,没有地方填写的就不用。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