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普票怎样补所得税
就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江苏、浙江、北京等地国税就曾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同样的情况各地处理不一,这样的做法有违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统一的处理措施下,小编认为税务机关更应当本着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依法治税,不仅是国家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的保证,同时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保障;依法治税,不仅表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税收利益至高无上,不容侵犯,同时也肯定了国家税收利益也要合法取得而不得非法占有纳税人的财产利益.从某个案例处理结果来看一方面弱化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一方面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不利于创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笔者认为,在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善意受票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如果符合善意受票人的构成要件,在税务机关认定其交易是真实合法的并有相应的凭证可以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其交易的支出应当予以税前扣除,这样的做法才能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法理本义.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处理总结如下:
(1)纳税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取得虚开普票怎样补所得税?上文会计学堂小编给大家讲解了虚开发票的一些处理办法,如果是虚开发票的话就不能抵扣,同时也给大家具体讲到了虚开发票的其他增值税的处理,关于上文内容大家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继续和我们一起探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