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背书给总公司可以吗?
不可以!
1、首先来看《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关于借款人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来看《公司法》中关于分公司定义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显然:分公司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界定,因此不能成为借款人。
顺便延伸补充一下分公司的基础知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他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及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经营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者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综上,分公司背书给总公司是不可以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