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符合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上文讲述了什么企业符合加计抵减.也就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各位想学习更多关于企业财务的实操技巧,可以来找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更多精彩课程等你来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