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缴纳税款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
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
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 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我对照刑法 201 条款修订前后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条款发生了以下主要变化:
其一,文字表述更加简洁、准确
1 、修订前的该条款有 338 字,现在只有 278 字,减少了 60 字,使得文字表述显得简洁明 了、准确。
2 、修订前的该条款只有三款,现在新增加了一款,其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
3 、第三款的表述,仅仅只有两字的变化,将 “ 犯有 ” 调整成 “ 实施 ” ,彰显了法制的人性化。
其二, “ 偷税 ” 一词被 “ 逃避缴纳税款 ” 所替代
从修订后的该条款看,没有了 “ 偷税 ” 的定义与表述,而是被 “ 逃避缴纳税款 ” 所替代。
一般说来, “ 偷 ” 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
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我们应将这种 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
因此,修订后的该条款并没有沿用 “ 偷税 ” 的表述,而是采用了 “ 逃避缴纳税款 ” 的表述,从中 可以看出立法者对 “ 偷税 ”
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其三,删除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修订后的该条款,删除了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从过去的司法实践看,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 会的危害程度不同; 1 万元、 10
万元的偷税标准,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会出现很大的偏差。
如果,不删除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很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出现
其四,一定条件下逃避缴纳税款,可免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201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修订后的刑法201条第一款可以看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以上)、数额巨大(30%以上),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1、已经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
2、已经缴纳了税收滞纳金;
3、并已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同时,提醒纳税人不能滥用该条款关于“刑事免责”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也是要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见,“一定条件下逃避缴纳税款可免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条较为人性化的规定,即纳税人出现第一次偷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作行政处罚后,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逃避纳税司法的解释,其实这样的人性化规定,对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有益的:
一方面,能给予大多数偷逃税者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初次发生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特别是那些在偷逃税行为中没有主观故意倾向的纳税人,在经过税务机关指出后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于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极少数“屡教不改”的偷逃税者仍要为其的偷税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该绳之以法的不能姑息养奸。
作为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一定要珍惜这一人性化规定,认真遵守税法,切实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