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遗失补开的步骤

2020-07-30 10:2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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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因为保管不善引起的.增值税发票遗失补开的步骤,很多朋友不知道,我们还是要时刻注意相关的政策更新,了解相关会计处理这些是关键,会计小编下面就来讲讲相关知识,感兴趣的话,就点击阅读.

增值税发票遗失补开的步骤

空白发票丢失

纳税人丢失空白发票,首先要于丢失当日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经主管机关批准,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注意: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写清楚.

后果: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已开发票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未认证

①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可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作为基站凭证,在复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留存备查.

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因此无法认证的,可拿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将记账联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③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销售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部门进行认证.

再用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联.

如果没有寄出,可将该发票记账联复印留作记账凭证;如已经寄出,可打开金税设备,将该发票再打印一遍作为销售联,留做记账凭证.

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

再认证前丢失全部联次,按照丢失空白发票处理.

(2)已认证:

在未认证每种情况中,认证之后的步骤,直接可用~

增值税发票遗失补开的步骤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法

1、如果丢失前购买方已经认证,需要销售方把发票存根联复印盖章,打印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汇总表及明细和公司公章带上到税务机关填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好后盖章给一张给税务员,自己复印一张带回来盖章上公章.把这张证明单和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盖章一起给对方,对方就可以进行抵扣.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在网上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发票遗失补开的步骤,全部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会计学堂小编介绍到了我们首先要看丢失之前有没有进行认证.会计处理我们也是需要知道的,最后一定要记得进行账务处理,小编认为看完上文你一定会有所收获,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非常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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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开出来的发票丢失了,不用重开给对方复印件做帐。

  • 增值税发票遗失补开,需要 重新缴税嘛?

    遗失应当 是登报,办理丢失手续,然后用发票复印件入账,而不是补开发票啊

  • 开给客户的通用发票对方遗失了,我要补开给对方,那补开的步骤是怎样的,是先需要开红字发票,然后再作废前一张吗?

    你好,不用的,拿存根联复印件直接入账处理

  • 专用增值税发票遗失,税务局不开具专票遗失证明

    你们要登报然后办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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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可以参照以下处理 1、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仅供参考)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规、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5)纳税人丢失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你是解决了丢失发票的问题,但日常的发票处理及风险管控,你能不能实实在在指导一下~ 5、被盗、丢失发票登报申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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