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费用可以列支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如果向关联公司支付管理费要在税前列支,应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
税前列支涉及如下:
1、办公费,购置办公用品的发票及审计费、律师费
2、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总额的0.5%可列支
3、交通费,购置了汽车的企业,所有路、桥费、油费可列支,其他为收总额的0.3%
4、差旅费,到外地出差的所有费用
5、广告费,收入总额的8%可列支
6、折旧费,购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固定资产,95%分五年折旧可列支
7、福利费,以实际支付不超工资总额14%可列支
8、工资,人均工资1600元
9、电话费,在职人员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员工,月可列支电话费为200元
10、社保费,单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11、水电费,用单位名义缴纳的水电费
12、咨询费,收入总额的5%可列支
13、运费,取得运费发票均可列支
14、租赁费, 取得租赁发票均可列支
15、保险费 ,指企业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
16、捐赠,税前利润的3%可列支
17、财务费用,指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列支
18、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防洪费可列支.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是怎样要求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以上整理的资料信息,就是针对"关联企业的费用可以列支吗?"这一问题的解答.关联企业的费用不可以随意列支,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机关批准,才关联企业的费用才可以列支.如果未获批准,关联企业的费用不可以列支.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会计学堂的老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