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生产企业先报增值税还是先报退税
我国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外贸生产企业先报增值税还是先报退税?一般都是先报增值税再报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如下: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
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收汇时间规定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对于外贸生产企业先报增值税还是先报退税这一问题上述文章已经为大家作了梳理解读.现在对于外贸企业免退税的相关规定大家可能已经有了一个框架性的认识,但是在实务中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处理可能更加复杂,需要考虑的细节会更多,如果大家涉及到这类问题,可以点击问答向我们的答疑老师寻求帮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