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分项抵免可以实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2号)第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是与进口货物有关;二是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条件。
如果企业进口的是大型机器设备的组件和配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关系,符合第一个条件。同时,企业是在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后,境外的设备供应商才发货的,符合第二个条件。因此,海关要求企业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完税价格并征收增值税并没有错。
那么,作为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分项抵免可以实现吗?可以考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适用增值税税收减免的优惠规定,申请享受特许权使用费减免政策。如果不能减免,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企业如果可以抵扣,则只是影响其资金时间成本,但通常不能减免对方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对方抵免的情形,在单次交易中,表现为税收成本的组成部分。当然,上述交易能否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货物的进口价格统筹考虑,从而减少重复征税也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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