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门票可以做为原始凭证做账吗

2020-10-30 08:2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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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在组织员工活动、接待客户等业务中,经常会取得景点门票等相关支付报销凭据,那么在会计上景点门票可以做为原始凭证做账吗?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可否税前扣除?对于这些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景点门票可以做为原始凭证做账吗

一般来说,会计上做账的原始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景点门票作为外来原始凭证,可以做账.

但是在税前扣除上需要符合相关规定.营改增以后旅游行业纳入到了增值税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取得的旅游景点的门票是符合法规并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那扣除凭证.如果没有发票监制章的,不可以.

景点门票可以做为原始凭证做账吗

招待客人的景点门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招待客人的景点门票,如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按年度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相关支出符合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属于企业在业务往来和其他活动中发放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当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了上文的分享大家觉得有没有帮助呢?好啦今天关于景点门票可以做为原始凭证做账吗的解读就到这里啦,更多关于会计记账原始凭证的知识,请登录我们的网站选择"原始凭证"实操课程学习.我们为广大财税小伙伴提供专业的会计税务实操培训课程.关注我们,获得职业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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