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是否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集团下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借款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中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小结:营改增后,资金池内部往来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是否缴税?整体上来说是需要的,因为营改增之后集团内部的借款发生的利息收益同样是需要计算增值税申报的,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介绍资料在上文中都已经说完了,如果你们对此方面的资料感兴趣的话,不妨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这里有很多专用的会计老师可以给你们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