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法律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2.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3.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4.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能不能作为会计主体?
可以.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为日常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 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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