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无形资产没有摊销怎么办?
数额大的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处理,数额较小的话,可在今年直接处理.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无形资产摊销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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