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
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①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②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二,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接受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按事业单位接受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固定资产安装完毕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三,给捐赠方提供了税务发票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应交税金--营业税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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