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附加税如何征收?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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