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要进项转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存货报废进项税转出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对于存货报废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其会计处理,可以这样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毁损类存货,首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其次,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且无残料,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报废的材料和产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关于问题"存货报废要进项转出吗".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还有其他关于会计科目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老师.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与平台的老师一起在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