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的区别
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2、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是票据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的权利,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
如何行使追索权?
因为票据的无因性,银行在支付票据时是要审查票据的形式,如果不符合,其可以拒付.而票据的追索权的行使是在票据的形式符合票据的规定下行使,因为这张票据存在问题所以难以行使追索权,但这不影响甲与其前手之间的合同权利,甲仍可以要求其前手依合同应承担的给付义务.
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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