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两个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企业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因此,上述公司可以同时享受两个税收优惠政策.
暂时进境货物如何计算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的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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