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2021-04-27 07:3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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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层面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国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很多人都不太会操作,也不会进行区分,最近很多朋友在咨询这个问题,小编根据这个知识点整理出了下文,不知道的朋友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下文吧!

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所得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减去会计账面当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为正数,应当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文讲述了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关内容我们经常遇到,通过呆账核销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后,做好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要看具体的情况,这个我们也是需要注意的,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其他的会计问题,可以咨询本网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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